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11 條
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前項調解之進行,申訴會得按事件需要,指定諮詢委員若干人,以備諮詢。
第 12 條
調解程序於申訴會行之;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前項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
44政府採購之調解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內進行調解程序,以公開為原則。 (A)O..-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