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已踐行訴願前置程序而未獲救濟=>訴願前置主義。
(D)應改成=>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1 項)。
行政訴訟法
第106條 (第四條撤銷、第五條課予義務訴訟,訴願決定送達2月內為之)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訴願法
第90條 (訴願決定不服,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
兩法有相同規定。
44 下列何者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合法要件? (A)原告須請求作出行政處分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