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4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幾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A)七日內
(B)八日內
(C)九日內
(D)十日內 .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1/12/28)
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聲請再議~撤銷緩起訴處分)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20/02/14)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
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本題已修正,請更正答案為D

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2/1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3/01)

(A)七日內(X)
(B)八日內(X)
(C)九日內(X)
(D)十日內(O)

刑事訴訟法 第 256-1條 (聲請再議-撤銷緩起訴處分)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公布日期:109年01月15日 號次:第746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81號

44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幾日內以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