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幾日內以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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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3/01)
(A)七日內(X) (B)八日內(X) (C)九日內(X) (D)十日內(O) 刑事訴訟法 第 256-1條 (聲請再議-撤銷緩起訴處分)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公布日期:109年01月15日 號次:第746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8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