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教學、諮詢及輔導:建交制服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第 4 條 第九款九、大學特教中心:協助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諮詢及輔導工作。※補充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50 條為鼓勵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校院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設有特殊教育系之大學校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
44 依據「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之規定,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對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