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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4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時,應將查得之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B)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C)違反專利法者
(D)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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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中 小五上 (2018/08/02)
查閱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即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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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建築小幫手 國二下 (2020/11/13)
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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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時,應將查得之事實及理由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