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我地方自治團體可自主定(訂)立之自治法規,廣義者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四種,狹義者為基於自治事項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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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 條第一項參照)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44 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