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①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②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③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④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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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23), C(143), D(15), E(0) #1248630
統計: A(109), B(23), C(143), D(15), E(0) #1248630
詳解 (共 3 筆)
#1358226
| 第 21 條 |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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