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假扣押是「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
假處分則是對「金錢以外」之請求先為保全之強制執行。
假執行是會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
依題示 非金錢債權之公法上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補充最加解
行訴第 298 條
1.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2.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3.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44 非金錢債權之公法上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