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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4.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規定,所稱之利益為:
(A)僅指財產上利益
(B)僅指非財產上利益
(C)包括財產上利益與非財產上利益
(D)指違法不當之利益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公務員 幼兒園下 (2015/12/31)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44.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規定,所稱之利益為: (A)僅指財產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