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公務車輛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辦理財產報廢?
(A)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五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
(B)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三十以上無法改善
(C)最近三年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D)車輛停駛期間超過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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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7), C(493), D(7), E(0) #1936438
統計: A(13), B(47), C(493), D(7), E(0) #1936438
詳解 (共 1 筆)
#3411510
三十八、停駛期間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未辦理復駛登記,則註銷牌照。如因機件損壞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領回。
三十九、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財產報廢:
(一)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者。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車輛,被替代之車輛則應辦理報廢。
(二)已屆滿十五年之車輛。但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不在此限。
(三)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車輛,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
2.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3.最近三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項財產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銷;其不堪使用或配合環保政策報廢之車輛,應辦理報廢登記,不得再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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