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依郵政法規定,其罰則為何?
(A)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
(C)得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D)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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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2), B(167), C(512), D(5820), E(0) #702623
統計: A(1012), B(167), C(512), D(5820), E(0) #702623
詳解 (共 5 筆)
#1461288
| 第三十六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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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682
是,意思是說一定要關,看情況可以再罰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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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256
第三十六條,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答案D,"得"代表也可以不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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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868
(C)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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