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區域及都市發展需要,並參考私人或團體之建議,
會同有關機關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報行政院核定,劃定為新市鎮特定區。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及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4.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及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係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