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6條:雇主架設之通道及機械防護跨橋,應依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三、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四、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五、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隔十公尺內應設置平台一處。六、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平台一處。七、通道路用漏空格條製成者,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公分,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8條:雇主使勞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6條:雇主架設之通道及機械防護跨橋,應依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三、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四、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五、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隔十公尺內應設置平台一處。六、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平台一處。七、通道路用漏空格條製成者,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公分,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8條: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三、活動式踏板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公分以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且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踏板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四、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44.施工架工作平台如用漏空格條製作,其縫間隙不得超過3公分。 (A)O(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