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已辦理註銷牌照之車輛被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法處罰外,車輛所有人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A)當年度 (B)自註銷次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但補繳期間最長以 5 年為限(C)自註銷之日起至 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但補繳期間最長以 5 年為限(D)自註銷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前一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但補繳期間最長以 3 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