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應有下列何比例之總額得聲請解釋憲法?
(A) 二分之一以上
(B) 三分之一以上
(C) 四分之一以上
(D) 五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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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635), C(200), D(3), E(0) #221461

詳解 (共 2 筆)

#1295839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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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708

請更正為(C),憲法訴訟法已改為須立法委員現有總額至少1/4以上之聲請解釋憲法
111年1月4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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