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用戶應繳水費,經本公司通知後,應於繳費期限內繳付。逾繳費期限者,加收遲延繳付費最高加收至百分之多少?
(A)5%
(B)10%
(C)20%
(D)無限制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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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1), B(102), C(130), D(62), E(280) #440673

詳解 (共 6 筆)

#3207455
營業章程已修改逾繳費期限七天內繳費者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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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597
一、繳費期間為每月1-21日。 
二、逾期1-4天內:不計收遲延費。 
三、逾期5-8天:按應繳水費加收1%。 
四、逾期9-12天:按應繳水費加收2%。 
五、逾期13-16天:按應繳水費加收3%。 
六、逾期17-20天:按應繳水費加收4%。 
七、逾期21天以上:以後按應繳水費加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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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490
依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章程(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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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31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討論通過經濟部研擬之「自來水事業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範 本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消費者遲延繳付水費,違約金(遲延繳付費)收取標準將大幅調整,以減輕消費者負擔。收取違約金之寬限期部分,將由目前之四日延長 為七日;違約金收取標準部分,將由目前最高可加收應繳水費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二,降幅達百分之六十。收取違約金最低金額部分,將由現行新台幣十元調降為 五元。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 延長收取違約金之寬限期為七日:將現行消費者逾期繳費應加收違約金之寬限期,由四日延 長為七日。即消費者逾繳費期限七日內繳費者,不收違約金。
二 . 調降收取違約金之標準:將現行「每逾四日按應繳水費加收百分之一,最高加收至百分之五」調降為「自逾繳費期限第八日起至第十四日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 一加收;逾繳費期限第十五日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即違約金以應繳水費百分之二為上限,上限降幅達百分之六十。
三 . 調降收取違約金最低金額:將現行違約金未滿新臺幣十元者,以十元計。調降為未滿五元者,以五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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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6951
舊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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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310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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