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的法理依據★★「...
國賠法第3條已有修法請阿摩答案要更改喔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講個很簡單的判斷方式「公司」就是私法人 不用管他國營不國營 公司就是私法人 不會國賠你 除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補充:行政機關跟人民之間,並不一定是公法法律關係,也可以是私法法律關係!「行為形式選擇自由」:行政機關執行職務可以用公權力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契約但是也可以用私法行為,例如:立於私人地位跟你簽租賃契約「組織形式選擇自由」:行政機關可以用公法組織執行職務,例如:自來水事業處(二級機關)也可以用私法組織來做,例如: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45 下列何者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非屬於國家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