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3條(收養關係事件之專屬管轄)(刪除)
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或撤銷終止收養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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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意管轄要件:1. 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2. 需以文書證之。3. 非專屬管轄。
【指定管轄】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專屬管轄】依法律之規定該訴訟事件專屬某一個法院管轄;專屬管轄多涉及公益,故沒有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適用,原告就該事件僅得該管法院起訴,不容許法院或當事人任意加以變更。
◎ 專屬管轄相關法條整理: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所在地(...
◎ 專屬管轄相關法條整理: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10條)2.再審之訴 →為判決之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3.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4.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1條)5.婚姻關係 →夫妻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68條)6.收養關係事件 →養父母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83條)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第 583 條
(刪除)
7.監護宣告事件 →應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97條)8.死亡宣告事件 →失蹤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626條)
45 下列何者屬於專屬管轄? (A)原告依租賃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出租之不動產之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