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非屬法官助理之辦理事務範圍? (A)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B)..-阿摩線上測驗
1F 阿四 大四下 (2014/03/26)
第12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 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限制不得申請晉敘情形等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法官之... 查看完整內容 |
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18)
(A)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X;屬法官助理事務) (B)進行調解程序(O;非屬法官助理事務) (C)法律問題之分析(X;屬法官助理事務) (D)資料之蒐集(X;屬法官助理事務) 法院組織法 第 12 條 (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 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 查看完整內容 |
3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6/23)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