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法 條文內容也不太一樣
原住民族教育法§7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共同召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進行下列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規劃之諮詢:一、原住民族教育體系。二、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三、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四、原住民族教育相關事務跨部會協商。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務。前項政策會委員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協調、溝通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得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定期辦理協調會報。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6條(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設置)1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教育政策事項。2 前項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A)(D)有「並」之使用,就是缺一不可;其設置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B)(C)兩個中央機關會同訂定。
3 中央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繫會報。
45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教育政策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