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主管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未告知A 不動產估價師法律救濟途徑,裁罰處分之法律效果如何?
(A)無效
(B)得撤銷
(C)得補正
(D)不影響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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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78), C(55), D(276), E(0) #523666

詳解 (共 2 筆)

#1214457

告知A不動產估價師法律救濟途徑,是行政處分中之「教示條款」;若未告知,依行政程序法第98、99條規定,僅發生延長救濟期間及管轄機關之處置問題,並不影響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行政程序法 第 99 條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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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A不動產估價師法律救濟途徑,是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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