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 1040046 629B 號令發布廢止→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9條
廢 職業學校規程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第 5 條職業學校依本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所設單位,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所屬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外,各單位主任及其所設各組組長均由教師兼任。※現行法規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第 19 條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45 依據「職業學校規程」之規定,除那一處室所屬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外,各單位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