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應與受僱人負連帶責任,因此,..-阿摩線上測驗
4F 總捅好 高三上 (2013/06/13)
民法第188條: I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II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III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參考民法188 依侵權行為的原則,無故意或過失,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惟恐受僱人無賠償之能力,故在第二項中明定得由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賠償,但除非能舉證僱用人與有過失,否則僱用人自得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受僱人返還全部之賠償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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