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應該是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姓名條例 (104.05.20)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選項C的卑親屬應改為尊親屬)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選項D應增加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選項B的名字應改為姓名)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選項A)
45 持下列何種理由,申請改名可予核准? (A)以姓名讀音諧音不雅為由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