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下列何者錯誤?
(A)非單一犯罪行為且於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B)境外犯罪,以被害人的居住地、工作地、家屬居住地,依序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C)竊車恐嚇取財案件,由被害人居住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D)網鴿恐嚇取財案件,由被害人居住地或飼養鴿子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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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40), C(650), D(14), E(0) #69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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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169
車輛失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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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車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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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10.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1080005611號函修

  正。


第 三 節 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

二十三、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之警察機關管轄,但下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犯罪行為之發生或結果橫跨二個以上警察機關管轄區域者,由受理

   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主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

   案偵辦。

(二)犯罪地屬專業警察機關管轄區域者,以該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其

   他相關警察機關配合之。惟保二、保三及保七總隊,僅管轄其專責

   任務案件。

(三)除機關間另訂有協調聯繫要點者外,捷運或輕軌移動車廂內發生之

   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無法確認發生地時,則由被害人

   下車停靠站所在地警察機關管轄。

(四)詐欺案件:

  1.未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當面取款詐欺

   案件,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2.涉及帳戶匯款案件,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管轄,其他相

   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但同時涉及當面取款詐欺案件者,統一由取

   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3.網路詐欺案件涉及帳戶匯款者,比照前目規定決定管轄機關;未涉

   及帳戶匯款者,適用一般網路犯罪之管轄區分。

  4.涉及境外匯款、外籍人士金融帳戶或無記名儲值卡之帳戶匯款案件

   ,以被害人第一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五)恐嚇取財案件:

  1.竊車恐嚇取財:由車輛失竊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2.網鴿恐嚇取財:由被害人現住地或鴿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3.其他恐嚇取財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六)網路犯罪案件:

  1.以犯罪被害人現住地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

   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

   應先受理及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管轄之警察機關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

   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地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

   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站資料、社群網站、部落格、即時通訊

   對話紀錄、網頁郵件、雲端儲存空間、點對點分享資料等各項網路

   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或業者實際營運場所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

   管轄機關。

(七)境外犯罪案件,以被害人之現住地、工作地及家屬現住地之次序,

   決定管轄之警察機關。

案件無法依前項決定管轄或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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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34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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