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下列何者錯誤?
(A)非單一犯罪行為且於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B)境外犯罪,以被害人的居住地、工作地、家屬居住地,依序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C)竊車恐嚇取財案件,由被害人居住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D)網鴿恐嚇取財案件,由被害人居住地或飼養鴿子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
統計: A(66), B(40), C(650), D(14), E(0) #692194
詳解 (共 3 筆)
法規名稱: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10.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偵字第1080005611號函修
正。
第 三 節 管轄及偵查責任區分
二十三、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之警察機關管轄,但下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犯罪行為之發生或結果橫跨二個以上警察機關管轄區域者,由受理
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主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
案偵辦。
(二)犯罪地屬專業警察機關管轄區域者,以該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其
他相關警察機關配合之。惟保二、保三及保七總隊,僅管轄其專責
任務案件。
(三)除機關間另訂有協調聯繫要點者外,捷運或輕軌移動車廂內發生之
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無法確認發生地時,則由被害人
下車停靠站所在地警察機關管轄。
(四)詐欺案件:
1.未涉及帳戶匯款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當面取款詐欺
案件,由取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2.涉及帳戶匯款案件,由帳戶開立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管轄,其他相
關警察機關協同辦理。但同時涉及當面取款詐欺案件者,統一由取
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3.網路詐欺案件涉及帳戶匯款者,比照前目規定決定管轄機關;未涉
及帳戶匯款者,適用一般網路犯罪之管轄區分。
4.涉及境外匯款、外籍人士金融帳戶或無記名儲值卡之帳戶匯款案件
,以被害人第一次匯款地之警察機關為主辦單位。
(五)恐嚇取財案件:
1.竊車恐嚇取財:由車輛失竊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2.網鴿恐嚇取財:由被害人現住地或鴿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3.其他恐嚇取財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
(六)網路犯罪案件:
1.以犯罪被害人現住地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
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
應先受理及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管轄之警察機關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
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地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
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站資料、社群網站、部落格、即時通訊
對話紀錄、網頁郵件、雲端儲存空間、點對點分享資料等各項網路
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或業者實際營運場所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
管轄機關。
(七)境外犯罪案件,以被害人之現住地、工作地及家屬現住地之次序,
決定管轄之警察機關。
案件無法依前項決定管轄或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