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14 條前條第二項所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二、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三、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經公開辦理之督學、課長甄選儲訓合格,並具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三、受記過...
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14 條前條第二項所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二、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三、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經公開辦理之督學、課長甄選儲訓合格,並具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前條第二項校長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0 條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事務,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前項各單位之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各置職員若干人。公立學校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聘兼之,組長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之,職員由校長遴用之,均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學校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主任甄選、儲訓及取得受聘主任資格: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公立學校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6 條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成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國民教育法(非現行法規)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第 18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45 請問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依據下列那一個教育法規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