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建造,違反都市計畫法,有關主管機關得依法對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處以罰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B)予以一年之緩衝期限,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C)不依法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停止供水、供電
(D)不遵守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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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28), C(18), D(125), E(0) #877705
統計: A(18), B(228), C(18), D(125), E(0) #877705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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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80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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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法 第 79 條
1、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2、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3、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80 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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