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向律師請教股份轉讓自由原則,請問下列何者非屬現行法上對於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之例外限制?
(A)企業併購時,依企業併購法得以契約約定有優先受轉讓權利之第三人
(B)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買回其控制公司之股份
(C)被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之從屬公司,不得買回其控制公司之股份
(D)公司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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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861), C(1235), D(881), E(0) #2995247
統計: A(471), B(861), C(1235), D(881), E(0) #2995247
詳解 (共 6 筆)
#5656921
甲向律師請教股份轉讓自由原則,請問下列何者非屬現行法上對於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之例外限制?
(A) 企業併購時,依企業併購法得以契約約定有優先受轉讓權利之第三人 企業併購法11第1項
(B)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買回其控制公司之股份 公司法167第3項,屬於「從屬公司不得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限制」
(C) 被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之從屬公司,不得買回其控制公司之股份 公司法167第4項僅認定「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為實質控制
(D) 公司非於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股份 公司法163但書,屬於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之例外限制
何謂「股份轉讓自由」?
- 原則(公司法163本文):「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原則上,在公司設立登記後,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份,公司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 例外:股份轉讓自由受限
- 公司設立前的發起人轉讓(公司法163但書)
- 特別股轉讓(公司法157第1項第7款):
- 董監事轉讓(公司法197):避免董監事操作股市
- 員工認股轉讓(公司法167-2第2項、167-3)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法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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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7 條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四項規定,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或抬高價格抵償債務或抑低價格出售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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