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5日修改 郵政法第十四條:
第六條第一項(明信片、郵簡和信函)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45.有關廣告回信手續費、代收貨價費之訂定公告,下列何者正確? (A)由中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