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土地一筆,持分各4/10、3/10、1/10、1..-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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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1/10)
選項A 土地法 34-1條 指的是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處分,需要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所以出售應有部份適用民法84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民法 84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 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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