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存3年
郵件補償請求權六個月
郵件補償金5年
第22條(郵政匯票兌領時效)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第23條(郵政匯票預期未兌領之處置)
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45.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多久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如已超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