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辦理都市設計,勿需納入
細部計畫之地區為何?
(A)新市鎮
(B)快速道路兩側 1 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C)新市區建設地區
(D)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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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 C(0), D(4), E(0) #2644508
統計: A(2), B(6), C(0), D(4), E(0) #2644508
詳解 (共 1 筆)
#5946144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9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
一、(A)新市鎮。
二、(C)新市區建設地區:
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
三、舊市區更新地區。
四、名勝、古蹟及(D)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
五、位於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B)快速道路兩側 1 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應更正為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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