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
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且無第九十三條各款情事者為優良駕駛,得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 一、年齡三十歲以上,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執業年限。但年滿六十 歲者,其體格檢查,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 二、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但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 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視同連續持有,惟中斷時間應予扣除。 三、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四、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 並保留其資格。 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資格條件,經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 關核定獎勵有案者或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得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限制。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 人。
450.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