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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號提及之「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的原則,不得以修 憲手段變更之?(複選)
(A)國民主權原則
(B)司法院大法官不得連任原則
(C)總統直接民選原則
(D)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法學緒論
-
105 年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約僱人員/法學緒論概要#57729
答案:
A,D
難度:
簡單
0.621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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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Chiu
高三上 (2017/07/09)
(2)憲章原則(修憲界線論):具有本質重★★...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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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走得慢沒關係,只要不停下腳
大三上 (2021/07/01)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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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號提及之「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的原則,不得以修 憲手段變更之?(複選)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