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名義?
(A)行政訴訟確定給付判決
(B)行政訴訟上之和解
(C)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
(D)經撤銷訴訟駁回確定判決後之行政處分
統計: A(267), B(2391), C(1258), D(4170), E(0) #2353816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訴訟法305條第1項: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A)
行政訴訟法305條第4項:依本法成立之和解(B),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行政程序法148條第1項: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行政程序法148條第3項: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C)
(D)第三百零四條 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A)行政訴訟確定給付判決
(B)行政訴訟上之和解
(C)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
(D)經撤銷訴訟駁回確定判決後之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A)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
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
期履行。
(B)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
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
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
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
生效力。
(C)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最佳解有錯喔~不是高等行政法院而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條如下: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
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
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
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A)行政訴訟確定給付判決(§305Ⅰ)
(B)行政訴訟上之和解(§227Ⅰ)
(C)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行程§148Ⅰ、Ⅲ+§305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