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請求國家賠償被拒絕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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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久釀 小一下 (2015/07/01)
本題涉及第二次權利救濟 「在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二種公法救濟管道間,學理上所謂「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其係指在兩種權利救濟之方法之中,第一次權利救濟具有優先之地位;換言之,人民如本得以第一次權利救濟手段(行政訴訟)提起救濟排除損害,卻故意不為而任由損害發生,而後再請求第二次之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在法律上應不得為之,否則,違法行政處分之受害人,皆不經行政爭訟、而以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時效內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如此將導致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規定形同虛設,且勢必會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如此有侵越行政法院審判權之虞。」 故第二次權利救濟(國賠)被拒,不得回頭再請求第一次權利救濟(行政爭訟)。 引用自:天秤座法律網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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