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公務員交付賄賂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向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C)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行賄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貪污治罪條例處罰
(D)對於香港之公務員給予饋贈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統計: A(144), B(319), C(1791), D(4253), E(0) #1402159
詳解 (共 10 筆)
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A)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D) 對香港公務員餽贈→違背職務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C)
補充刑法賄賂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刑責為何?答案:D
(A)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 千元以上罰金
(B)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 千元以下罰金
(C)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上罰金
(D)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 行賄之處罰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A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D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C
樓上有啊,外國公務員犯違背職務行賄一上七下,犯不違背職務行賄,三年以下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A為第一項,B為第二項,C為第六項
D 在第三項,就「特定事項(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第一項和第二項「行賄行為」才處罰
前兩項的行賄行為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其他不正利益
餽贈未必為不正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