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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 以下關於自訴的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其自訴
(B)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C)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D)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2/09/01)
不得再行自訴相關規定: 第 322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看完整詳解
12F
Lin Tony 大四下 (2021/02/14)

刑訴§354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

13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5/31)
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2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14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7/18)

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0 條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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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以下關於自訴的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