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應附具原判決繕本? (A)上訴(B)聲請再審..-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Yi-Hsin Hsieh 高三上 (2012/07/28)
(A)上訴: 第 350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B)再審 第 429 條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看完整詳解 |
3F
|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30)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
5F linday 高三下 (2021/07/23)
有修法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 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