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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 依據教師法第15 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下列有關教師處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B)現職工作不適任,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C)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D)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改聘為行政人員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hang Po-Feng 國三上 (2014/04/09)
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8/29)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A)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D)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改聘為行政人員→X
第 11 條 第一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或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在校內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調整職務;在校內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整職務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介聘。
第 12 條 第一項
專科以上學校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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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依據教師法第15 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