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為公職人員利益法第2條所規定的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6項)
其孫女依據公職人員利益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聘用孫女擔任學校工友屬於公職人員利益法第4條第3項所規定之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再依據公職人員利益法第7條→所處的罰則依據公職人員利益法第14條:處100萬元~500萬元以下罰鍰
這題如果要用最快速的解法就是
「罰鍰」用於行政法上
「罰金」用於刑法上
所以就可以直接選擇(B)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條文
第16條(罰則)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公布條文
第16條(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17條(罰則)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17條(罰則)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已經修法了, 答案没一個是正確的.
第 12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第 17 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
以下罰鍰。
【已刪除】46 國民小學校長因聘用孫女擔任學校工友遭人檢舉,法務部審查認定該校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