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在行政訴訟法上,有關重新審理與再審之區別,下列何者錯誤? (A)兩者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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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戰警 高一下 (2015/05/27)
重新審理與再審之區別:聲請人不同再審:原判決之原告或被告。重新審理: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聲請事由不同重新審理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之情形。當事人地位變換之不同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聲請人即為再審之原告,他造則為再審之被告。重新審理有理由者,在行政法院裁定開始重新審理後,仍屬以參加人之身分參加訴訟,並不能變為原告或被告。回復原訴訟程序之處置不同再審之訴如行政法院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予以裁定或決駁回;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因應以裁定駁回之,若聲請有理由時,應先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提起聲請之審級不同再審之訴只要具再審原因均可提出聲請;重.....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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