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權利;故意過失)。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一般法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一般法益)。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46 有關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