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訴願提起之法定程序:(A)訴願人得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B)訴願人誤向無權受理訴願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提起訴願 (C)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時,則雖依其情形尚可補正,受理訴願機關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D)訴願一經提起,訴願人得再行撤回
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訴願人得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A)正確!訴願法第 58 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第 59 條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B)錯誤,視為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61 條訴願人誤向...
(A)正確!訴願法第 58 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第 59 條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B)錯誤,視為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61 條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C)錯誤,不受理之情形,沒有這一項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D)錯誤,得撤回訴願第 60 條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46 有關訴願提起之法定程序,下列敘述中何者正確? (A)訴願人得逕向受理訴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