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應如何處理?
(A)經審計機關同意後逕予銷毀
(B)經管之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
(C)經管之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應徵得上級機關同意
(D)由機關逕行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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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573), C(82), D(5), E(0) #3035239

詳解 (共 2 筆)

#5679037
審計法 第57條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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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6412
審計法 第57條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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