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雇主未依規定為其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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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pennypaipai 高三下 (2015/04/01)
勞工保險條例72條例I:投保單位.未為其勞工投保者,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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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0/09/23)
雇主會有罰鍰,但賠償勞工的部分,依然依照規定賠償。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