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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6.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確定後,補償金請求權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期間如何起算?
(A)自郵件交寄日起算
(B)自申請補償之日起算
(C)自郵件請求補償原因發生之日起算
(D)自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補償通知之日起算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台中郵局內勤已上榜 高二上 (2014/12/14)
這類法條常考的:※類別1.儘速支付補償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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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好想金榜題名 高二下 (2016/09/03)
To 10F
最佳解那是《郵件處理規則§63》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12F
twei 大二上 (2021/07/29)

郵政法 第33~35條

郵政公司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日起 → 3個月退還補償金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寄日起 → 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補償金請求權,受領補償人自收到通知日起 → 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3F
高三下 (2023/10/01)
郵政法 第34條
1、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郵政法 第35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6.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確定後,補償金請求權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期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