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0 條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46.我國新制中小學師資培育之規定,實習期間為: (A)一年(B)半年(C)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