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法為六年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第 16 條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原本題目:46. 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原分發服務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不得少於幾年?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修改成為46. 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原分發服務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不得少於幾年? (A)1 年 (B)2 年 (C)3 年 (D)6 年
46. 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原分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