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怪的,明明稅法寫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
105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1)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2)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3)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2,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57,5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查準§71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其他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其超過部分,應不予認定。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464.( )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薪資支出之認定,下列何者須受限額之限..-阿摩線上測驗